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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款!

2025年11月07日 | 查看: 65189

案件事实

以案普法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款!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24年7月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家具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工林某低压电工证的到期日为2024年4月12日,直到7月1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低压电工证到期未复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林某从事低压电工作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所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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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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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过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林某持有的低压电工证已经因过期失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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