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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特种作业“无证之患” 安全监管不容松懈!

2025年10月23日 | 查看: 60843

案件事实

以案普法 | 特种作业“无证之患” 安全监管不容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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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8月29日操作工冯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它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以及钎焊作业。本案中,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冯某某从事电焊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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