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24年9月8日,某工程公司在某泵站应急物资存储用房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公司没有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基坑作业没有采取支护和放坡等安全防护措施,未查明核对基坑地下管线情况,施工时挖断自来水管线破坏基坑土体,基坑内周边土方失稳坍塌造成施工人员赵某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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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结合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向该工程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55万元。2月11日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行政执法部门调取了该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该省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资料。经调查该公司为小微企业,员工总数5-6人,办公地点先后为乡政府无偿提供的村文化站和民用住宅,该公司近年在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相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主动保护现场、积极开展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善后事项,相关人员主动配合调查工作。3月12日,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陈述申辩复核结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专家评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工程公司在基坑施工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坍塌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对其处50万元至70万元的罚款。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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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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