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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班下井岂能蒙混过关?

2025年10月11日 | 查看: 59614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硅灰石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主要负责人李某从2024年6月28日以来,未按照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共计4次带班下井,且也未安排公司其他领导代替其在井下现场带班;总工程师刘某从2024年4月30日以来,未按照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共14次带班下井,且也未安排企业其他领导代替其在井下现场带班,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及李某、刘某限期整改。

带班下井岂能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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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李某和总工程师刘某各罚款1万元。

专家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井下作业环境复杂,领导带班可实时掌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通过现场巡查可以及时发现隐患并组织整改,降低事故风险。因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本案中,该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李某及总工程师刘某未按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带班下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李某及刘某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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